答: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缴纳职工社保的主体应当是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为职工“代缴”社保是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照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