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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已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能否进行失业登记?

日期:2024-06-17 15:15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就业失业登记机构发现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已创办个体工商户,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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