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丧葬补助金。
(一)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6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33元。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5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加发100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
(二)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