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省内非深户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内非深户人员”,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以上的“省内非深户人员”,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标准计发。
2.“深户人员”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地方补充养老金待遇按《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