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和退休人员),其中在职人员需广东省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2021年9月1日(含当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规定申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业务。
2021年8月31日及之前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待遇仍按原标准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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