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晓薇)记者昨日从第29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通知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233元计算,比去年的2926元有所上调。
主要调整如下:
(一)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调整为1940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9699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233元。
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我市最低工资计算,特区内调整为1000元,特区外调整为900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9699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233元。
(二)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940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9699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233元。
(三)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233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940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9699元。缴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