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欢迎您访问深圳市社保局网站。

工伤职工可享就业补贴

日期:2008-06-26 15:02 来源:深圳特区报

市社保局负责人详解《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草案)

  工伤伤残员工不仅可以享受每月500元的康复津贴,而且还可以拿到每月200元的培训津贴。在昨天召开的《深圳市职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草案)》(下简称《办法》)论证会上,市社保局局长袁建勇详细解读了该办法。

 三类工伤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

 市社保局局长袁建勇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界定了康复对象。

 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为尽可能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康复检查或因其具有康复价值而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包括: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未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医疗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康复检查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其他符合工伤康复介入标准的。

 康复期可享每月500元康复津贴

 《办法》对工伤康复期和待遇作出了规定。根据《办法》,工伤康复期包括康复检查期、医疗康复期、职业康复期。

 参加工伤保险的残疾康复对象,在工伤医疗康复期间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康复津贴;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在医疗康复后,参加本市职业康复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费由工伤康复专项费用支出,期间享受每人每月200元职业培训津贴;康复对象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批准转诊到市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其交通费和伙食补贴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因工出差标准,由工伤康复专项费用中支出。

 工伤致残职工可享受就业补贴

 《办法》还规定,在本市参加保险的工伤致残职工,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本市职业康复机构培训后具备职业技能的,享受就业补贴,标准为:工伤保险参保人累计参保每满一年的为一个月的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袁建勇说,具有本市户籍的工伤致残职工,由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区残联推荐就业;对非本市户籍的工伤残疾职工,由于数量大,安排其全部在我市就业难度较大,因此给其发放一次性的就业津贴,鼓励其再次就业。

 目前全市有8家工伤定点康复机构

 《办法》明确了工伤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制度。只要具备了相应技术条件,符合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的可申请成为工伤定点康复机构。

 袁建勇表示,目前我市有8家工伤定点康复机构。《办法》实施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增加新的定点工伤康复机构,以满足工伤伤残员工的需求。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