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可在深参加养老保险,外地已退休人员不纳入我市养老保险范围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开始实行,新政策取消了非深户籍员工退休前5年连续在深缴费的限制,今后凡符合在深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非深户籍员工均可在深养老;建立了户籍人员“延缴延退”制度,允许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标准的户籍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费,并在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可以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户籍人员可“延缴延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言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袁建勇介绍,原《若干规定》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这一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反映出诸多问题,因此《规定》取消了对于非户籍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限制性规定,今后凡符合在深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非深户员工均可在深养老。
按照以前的政策,本市户籍人员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标准,则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为解决我市户籍员工晚年的养老、医疗保障问题,《规定》首先在户籍人员中推行了“延缴延退”的制度,即允许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标准的户籍人员,可以进行以下选择:一是选择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二是申请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在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费,并在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袁建勇举了个例子,比如一名深圳户籍的男职工,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只交了10年养老保险费,那么他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费5年,并在65岁的时候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台港澳人可参加养老保险袁建勇说,我市2005年11月制定了《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新实施的《规定》允许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非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外籍人员可参照适用。同时,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办理。部分退休人员可享工龄补助新政策进一步细化规范我市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按国家、省和深圳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规定,企业员工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也不允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规定》强调在外地已退休人员不纳入我市养老保险体系。为减轻企业负担和员工的双重缴费负担,同时防止退休人员双重领取养老金,避免基金流失,《规定》明确:“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