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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拟增5%

日期:2006-05-19 16:36 来源:深圳新闻网

2006 05 19 18:15   深圳新闻网

 

  深圳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将“大变脸”

  深圳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将“大变脸”,这是记者昨日(18日)从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悉的消息。会上,深圳市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的议案。有两大重拳之举:一是“降低”劳务工最低缴费基数;二是“提高”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从现在的13%提高到18%,并要求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的8%形成,以鼓励“多缴多得”,但退休人员待遇不降。

   1、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在大会说明指出,此次深圳大规模调整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主要是为了向国家政策看齐,做实个人账户,同时据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透露,此举也是为了满足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收支平衡的要求。目前,我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征收标准是缴费工资的14%,其中个人5%,单位9%(其中1%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修正案》将统称为企业年金),11%计入个人账户,3%计入共济金,非户籍员工缴费比例为13%(个人部分不变,单位和共济金相应少1%),距离国家规定的28%(其中个人8%,单位20%,11%计入个人账户,17%计入共济金)的最高缴费比例尚有一定差距。但是,去年全国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705元,而深圳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去年的月均发放标准为1932元。共济金由于所占比例不足,长期处于赤字危机。同时,由于将单位的缴费比例部分计入了个人账户,导致部分劳务工将“提前退保”作为生财之道,严重影响了基金安全。

  此次深圳调整养老金标准的主要做法是将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3%提高到18%,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5%提高到8%,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由原来的8%提高到10%,全额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2、降低劳务工最低缴费基数

  结合深圳实情,深圳市拟降低劳务工的最低缴费基数。按照现有条例规定,我市最低缴费工资统一为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深圳今年的标准,约为1620元,大大高于现今外来劳务工在深圳能够拿到的实际工资。由于实际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导致企业和劳务工参保积极性不高,甚至逃避参保。按照国家有关劳务工“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养老保险办法的精神,从劳务工的实际情况和提高覆盖面的角度出发,修正案把劳务工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不得低于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今年深圳关外最低为680元/月)。同时,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以转移为先的原则,增加了劳务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的规定。

   3、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修正案的另一个重大调整是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要求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进行了铺垫。

   4、设置五年过渡期平稳过渡

  为确保改革后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修正案特别设置了5年的过渡期,规定在2006年至2011年5年间退休的企业员工,如果按新办法计算退休待遇低于按老办法计算待遇的,不减发待遇,仍按老办法执行。

  此外,考虑企业早期退休人员与同期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差别相对较大而很有意见,修正案增加了企业早期退休人员工龄补助的规定,对具有国家和我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加发工龄补助。

  目前,该修正案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通过人大法制委员会初审,如经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择日将颁布施行。

  问题解答

  为什么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按照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员实际情况。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年以上,而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领完了。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办法应当予以改变。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这样也更加符合退休人员平均余命的实际情况。

   为什么要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有利于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目标是实现基金的部分积累,也就是说,统筹基金现收现付,用于互助共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积累,用于职工个人未来养老。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养老保险没有资金积累,而退休人员越来越多,为了确保养老金当期发放,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这样既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二是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在20年后将面临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届时如果仅靠当期征缴和财政补助,养老金将难以为继。三是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基金具有可携带性,参保人员工作变动时完全可以带着做实了的账户走,从而有利于参保人员流动。(陈娜

  相关链接①

  养老保险待遇新旧对比

  1)一类人员

  旧: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以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新: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以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2)二类人员

  旧: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在本条例实施以后依据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调节金

  新: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退休的员工,依据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3)新增:第三类人员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以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相关链接②

  养老金计算方法新旧对比

   1)基础性养老金:

   旧: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新: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

  据深圳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透露,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基础性养老金计发基数,是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变过去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无关联状况的关键。

  由于基础性养老金是养老金的重要组织部分,记者特意咨询了市社保中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请其就“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取员工自1990年1月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月缴费指数”;

  第二步,将员工自1990年1月至退休时的历年“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1990年1月至退休时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

  第三步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月平均工资,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举例:钟某1967年1月参加工作,1990年调入本市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2002年9月退休。当年深圳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52元。其1990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400元,1991年为500元,1992年为700元,1993年为800元,1994年为1000元,1995年为1150元,1996年为1300元,1997年为1500元,1998年为1700元,1999年为1900元,2000年为2100元,2001年为2400元,2002年1至9月为2800元,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371.71元。钟某退休时的基础性养老金按照:

  旧=2352乘以20%=470.4元

  新=(2352+2371.71)/2乘以12.9%=304.7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旧: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新: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由于国家关于计发月数的规定相当复杂,由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体差异很大,所以不便进行新旧办法的比较。但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方法改革的总体原则,仍然是体现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情况挂钩的原则,打破“1/120”这个“大锅饭”。

  3)调节金:

   旧:基本调节金按本市199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0%计算(138元)。

   新:为300元。

 4)过渡性调节金(新增)

   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递减50元。

  5)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和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计算办法由深圳市政府另行规定。(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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