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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屈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18-02-02 15:30 来源:市社保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屈源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春中路98号长春花园20栋5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戈

  经查,深圳市屈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及未依法缴纳员工刘丁跃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光公)社限令催告[2018]E00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及未依法缴纳员工刘丁跃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7年8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深(光公)社限令[2017]E00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34109.3元,滞纳金8511.64元,共计42620.94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17年7月25日,实际金额以缴交到账日为准)。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红花北路65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明管理站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监察员:于陈诚、陈伟平,联系电话:0755-81738850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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