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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

日期:2012-06-12 15:59 来源:市社保局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每年7月1日起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本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143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4595元)。因此,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4595元/月的标准计算。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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