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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0年7月6日作出《深圳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深社催〔2020〕16640261号),因你单位已搬离原址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相关内容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刘付玉海于2016年6月15日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查,你单位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现该职工家属已向我局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逾期不支付的,我局将按法律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你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平湖管理站(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顺昌街96号,联系电话:0755-28841292)说明理由。
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