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百盛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0〕080000084号),因你单位已搬离原址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罗洪(男,身份证号:5125271975********)于2018年9月6日在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巡洋公司院内因日常工作受伤。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书(或病历本)诊断为1.脾挫伤;2.左第11、12肋骨闭合性骨折;3.胸12、腰1-3横突闭合性骨折;4.左髋臼骨折;5.双肺挫伤;6.**********;7.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申请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作出如下决定:认定该情形为工伤。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广东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