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乐拓货架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0〕110000670号),因你单位已搬离原址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刘华健(男,身份证号:45092419950218****)于2019年7月9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新村家乐通便利店内因因工外出受伤。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书(或病历本)诊断为1.右小腿胫骨开放性骨折;2.右胫神经、胫后动脉断裂;3.右胫后肌腱、踇长屈肌腱、趾长屈肌腱断裂;4.右中指指骨骨折;5.右中指伸指肌腱断裂;6.右小腿、右手软组织损伤,受伤部位是右腿、右手。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因此,作出如下决定:认定该情形为工伤。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广东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