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钱朋(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0126****)
经查,钱朋在申领深圳失业保险待遇前已在东莞赣锋电子有限公司就业,不符合申请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行为。由于当事人未依法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费用,且按当事人身份证地址和工作地址无法完成邮寄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稽核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深(坪)社稽催告〔2020〕S23号,本催告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我局于2020年9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19〕1000000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多领的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6个月失业保险待遇11880元退回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开户行:中行福建大厦支行,账号:743257951520)。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坪山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边路70号213室)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对催告内容无陈述申辩意见。(稽核员:袁晶、张政豪,联系电话:0755-8413331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