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时旺国际服装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第一工业区107栋二楼288
法定代表人:阳生连
经查,深圳市时旺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员工李舒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依法向李舒先行支付729185.6元,现依法追偿。因该单位已不在原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罗)社稽偿〔2020〕E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你单位职工李舒(身份证号:44123019660907****),于2016年3月19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深人社认字(罗)〔2017〕420747001号),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19年11月1日经审批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29185.6元(大写:柒拾贰万玖仟壹佰捌拾伍元陆角)。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729185.6元(大写:柒拾贰万玖仟壹佰捌拾伍元陆角)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502室,传真号:0755-82234621)。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稽核员:郭同恩、高露,联系电话:82238851)
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号:4420150350005911110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