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发〔2020〕64号
各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参保人:
根据国家、省及我市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因已有新规定替代等原因,现废止《关于疫情期间企业社保费延期缴纳和医保待遇享受相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7号)及《关于个人缴费人员疫情期间社保缴费相关事项》(深人社发〔2020〕8号)。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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