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霁桓:
我局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不认决字〔2020〕070000145号)。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张霁桓(女,身份证号码:32010619880217****)于2020年9月26日在石岩街道育才路与创业路交叉口摔伤,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书(或病历本)诊断为:1、左肘部、左膝、左踇趾皮肤擦伤;2、右肘部皮肤挫裂伤,受伤部位是左肘部、左膝、左足、右肘部。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因此,作出如下决定:不予认定该情形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你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广东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