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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桂芳深圳市社会保险稽核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1-03-01 17:52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催告个人:陈桂芳(身份证号码:5107221950********)

  地址: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观射下街078号

  经查,陈桂芳自2009年7月起在异地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桂芳不符合供养条件,于2016年12月至2020年6月错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违法行为。因邮寄催告书至陈桂芳身份证地址未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南)社稽催告〔2020〕H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稽核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对你于2016年12月至2020年6月错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274635.42元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1月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深社保工待撤决字〔2020〕050000003号),你在法定权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错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274635.42元款项退回至我局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

  账号:44201503500059111106

  附言:退还陈桂芳错领的工伤保险待遇。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山分局稽核科506室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对催告内容无陈述申辩意见。(监察员:姚文胜、徐汉平,联系电话:0755-2671818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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