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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巨正东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稽核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1-04-01 18:23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催告单位:深圳市巨正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中心路98工业城港科厂301

  法定代表人:罗维涛

  经查,深圳市巨正东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宋光清、贾东云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因邮寄至该单位经营地址被拒收退回,经现场核查,该单位已搬离经营地址,且无法联络相关工作人员,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宝)社稽催告〔2021〕L1号《深圳市社会保稽核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宋光清、贾东云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我局于2021年1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深(宝沙)社限令〔2020〕A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83518.18元,滞纳金3764.76元,共计87282.94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0年1月31日,实际金额以缴交到账日为准),请于实际缴纳日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东路5号社保大楼211室)核定。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对催告内容无陈诉申辩意见。(监察员:李志涛、姜俐敏,联系电话:0755-27881427)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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