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瑞锦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建设路1—7号
法人代表:邹国
经查,深圳市瑞锦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员工李坦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工伤待遇,我局已依规定向相关申请人先行支付77439.00元,现依法追偿。因该单位已不在原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络相关人员,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深(鹏)社稽偿〔2021〕A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员工李坦(身份证号:340323198701******)于2018年8月13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深人社工认决字〔2019〕120000093号)。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工伤待遇,我局根据相关申请人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0年12月1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相关申请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77439.00元(大写:柒万柒仟肆佰叁拾玖元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77439.00元(大写:柒万柒仟肆佰叁拾玖元整)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深圳市社保局大鹏分局工伤认定与稽核科(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新北路86号,传真号:84206225)。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稽核员:刘长东、林静,电话:84206207)
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号:4420150350005911110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