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亚东:
经查,您申领深圳失业保险待遇前已就业,不符合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因您联系地址失效无法完成邮寄送达,且无法与您取得联系。现我局依法对您公告送达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1〕100000003号《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胡亚东(身份证号码:421126198612******)
经审查,您已于2020年7月至2020年7月与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撤销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20〕010042554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如下:
一、我局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累计向您多发5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多发月份领取过价格临时补贴的,价格临时补贴金额需一并退回),共计10058.40元。您须自收到本撤销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金额退回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行:中行福建大厦支行
账号:743257951520
二、我局将依法清退此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您须于上述期限内退回款项至指定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坪山分局工伤与失业保险科,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江边路70号,联系电话:0755-84133407。逾期不退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