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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泽吾手袋制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稽核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1-05-25 18:58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泽吾手袋制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富桥第四工业区B3栋四楼东面

  法定代表人:邱志成

  经查,深圳市泽吾手袋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员工程良梅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依规定向相关申请人先行支付33572元,现依法追偿。因该单位已不在原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络相关人员,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深(宝)社稽催告〔2021〕W14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稽核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本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依法为程良梅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1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深(宝福)社稽偿〔2020〕第B1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33572元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

  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号:44201503500059111106

  附言:宝安分局退还程良梅工伤保险待遇。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对催告内容无陈述申辩意见。(稽核员:魏均标、周明海,电话:2963172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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