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韩林英(身份证号码:522423197410******)
地址:贵州省黔西县甘棠乡三寨村尖山组
经查,韩林英在领取深圳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异地再就业未及时停领导致多领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经邮寄文书送达地址无法联络到其本人,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宝)社监催告〔2021〕W19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韩林英在领取深圳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异地再就业未及时停领导致多领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4月24日向你依法公告送达了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19〕070300210号《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将多领的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3个月失业保险待遇5940元款项退回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开户行:中行福建大厦支行;账号:743257951520),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予宝安社保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厦403室;电话:0755-29631720)。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监察员:魏均标、周明海,联系电话:0755-2963172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