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莉纺尼服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国泰路10号山城工业区北厂房4四楼四层A
法人代表:何科
经查,深圳市莉纺尼服饰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职工邓小丽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依规定向该职工先行支付52509.6元,现依法追偿。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深(宝)社稽偿〔2021〕第L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职工邓小丽,身份证号:440825198402******,于2018年04月28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1807040115)。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我局根据相关申请人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1年4月13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2509.6元(大写:伍万贰仟伍佰零玖元陆角)。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52509.6元(大写:伍万贰仟伍佰零玖元陆角)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东路5号宝安社保分局稽核科211室,传真号:0755-27590044)。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稽核员:李志涛、肖蓉,联系电话:0755-27881427)
户 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 号:4420150350005911110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