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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盛威手袋开料店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1-06-25 16:58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盛威手袋开料店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新哥弟1栋A12-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冬

  经查,深圳市宝安区新桥盛威手袋开料店存在未依法为朱廷明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深(宝)社稽催告〔2021〕J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稽核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为朱廷明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深(宝)社稽偿〔2021〕第J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40072.00元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宝安社保分局稽核科。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账号:44201503500059111106。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号宝安社保分局稽核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对催告内容无申述申辩意见。(联系人:姜俐敏、周明海,电话:27590044)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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