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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海泉(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恒峰汽配店经营者)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1-07-19 19:10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催告人:周海泉(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恒峰汽配店经营者,身份证:362202196408******)

  地址:江西省丰城市筱塘乡安坪村周坊组71号

  经查,周海泉(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恒峰汽配店经营者)存在未依法为员工吴文锋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法人已注销,且无法联络相关人员,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深(龙)社稽偿〔2021〕第B05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职工吴文锋(身份证号:360727198408******)于2016年6月22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局根据相关申请人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1年6月10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相关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52157.36元(大写:陆拾伍万贰仟壹佰伍拾柒元叁角陆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652157.36元划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深圳市社保局龙岗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506,传真号:28734585)。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练金宏、赵予建,联系电话:28929920)

  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号:4420150350005911110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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