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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玉玲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1-07-21 18:25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催告人:向玉玲(身份证号码:430527198404******)

  地址:湖南省绥宁县红岩镇四清村10组

  经查,向玉玲在领取深圳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异地再就业未及时停领导致多领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经邮寄文书送达地址无法联络到其本人,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宝)社监催告〔2021〕W23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向玉玲在领取深圳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异地再就业未及时停领导致多领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5月16日向你依法公告送达了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1〕070300003号《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将多领的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4305.7元款项退回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开户行:中行福建大厦支行;账号:743257951520),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予宝安社保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宝安社保分局稽核科203室;电话:0755-29631720)。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宝安社保分局稽核科203室)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人:魏均标、周明海,联系电话:0755-2963172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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