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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泽吾手袋制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1-08-20 14:42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泽吾手袋制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富桥第四工业区B3幢四楼东面

  法定代表人:邱志成

  经查,深圳市泽吾手袋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员工程良梅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登记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单位相关负责人,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宝)社稽偿〔2021〕第W3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你单位员工程良梅(身份证号:511224197205******)于2016年8月23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NO17570584)。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0年1月3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3572.00元(大写:叁万叁仟伍佰柒拾贰元整)。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33572元(大写:叁万叁仟伍佰柒拾贰元整)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社保宝安分局稽核科203室,传真号:29631720)。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魏均标、周明海,电话:29631720)

  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号:4420150350005911110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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