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个人:唐汇元(身份证号码:422422196503******)
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洈水镇豹子岭村三组55号
经查,唐汇元存在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23163元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违法行为。因邮寄催告书至唐汇元指定的联系地址和身份证地址均未能送达,且无法联系本人。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南)社稽催告〔2021〕H7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稽核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于2020年1月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23163元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6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决定书》(深社保工待变决字〔2021〕05000000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多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人民币23163元款项退回至我局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
账号:44201503500059111106
附言:退还唐汇元多领的工伤保险待遇。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山分局稽核科506室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对催告内容无陈述申辩意见。(联系人:姚文胜、徐汉平,联系电话:0755-2671818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