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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先开深圳市社会保险稽核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1-10-28 14:34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催告人:刘先开(身份证号:430527196902******)

  地址:湖南省绥宁县金屋塘镇村楼下组

  经查,刘先开在领取深圳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异地再就业未及时停领,导致发生多领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经邮寄文书无法送达,且无法联络到其本人,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龙岗)社稽催告〔2021〕H2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稽核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刘先开在领取深圳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异地再就业未及时停领,导致发生多领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9月12日向你送达了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21〕080100002号《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决定书》。你在履行期内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将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4021.3元款项退回我局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福建大厦支行,账号:743257951520,附言:刘先开+退回失业保险龙岗分局),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予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5楼506室)。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龙城管理站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对催告内容无陈述申辩意见。(联系人:林煜春、彭小波,联系电话:0755-2892100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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