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昌兰:
我局于2021年4月1日作出《深圳市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清理决定书》(深社保养重清决字〔2021〕070000042号),根据文书送达相关规定,在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均无法成功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经审查,因周昌兰(身份证号码412924194008******)于2018年6月起在我局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第七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4号)规定,周昌兰不符合领取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我局将从即日起停止发放您的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清理您在本市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结算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除政府补贴外的养老个人账户余额0.0元扣除在我局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11514.0元后,周昌兰需退回11514.元,请您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总金额11514.0元退回至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
账号:4000029129200290040
逾期不退回,我局将根据有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