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红:
经查,您申领深圳失业保险待遇前已就业,不符合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因您联系地址失效无法完成邮寄送达,且无法与您取得联系。现我局依法对您公告送达深社保失补待撤决字〔2021〕070300054号《深圳市失业补助金撤销并追回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张小红(身份证号码:513030199512******)
经审查,因你已于2021年5月入职中山市锐晶电子有限公司并参加社会保险,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第一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对2021年5月8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补助金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决字〔2021〕0100117147号)予以撤销。
一、我局决定向您追回多发的2021年5月失业补助金(多发月份领取过价格临时补贴的,价格临时补贴金额需一并追回),共计990元。您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金额退回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行:中行福建大厦支行
账号:743257951520
您须于上述期限内退回款项至指定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宝安分局福永管理站,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华路北110号,联系电话:0755-29605390。逾期不退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