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38号文)第四条“本市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差额/收入×100%)低于10%的,当年失业保险费率不实行浮动”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2号)的相关规定,经计算,2021年度深圳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低于10%,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深圳市失业保险费率不实行浮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