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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顺星达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2-08-22 14:25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被催告单位:深圳市顺星达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九生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社区宝民二路13号新华楼301

  经查,深圳市顺星达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刘小燕(身份证号:360782199109******)缴纳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截至2021年11月22日,共计欠缴社会费本金13005.7元,现依法追偿。因邮寄文书送达地址无法联络到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宝)催告〔2022〕J29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刘小燕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截至2021年11月22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13005.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仲裁裁决书、社会保险费台账、财务账等证据证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22年5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深社保(宝)限决〔2022〕J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限期缴纳决定书》,要求你单位:

  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13005.7元,滞纳金3629.34元,共计16635.04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1年11月22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请于实际缴交日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205室(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205)核定。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205室(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205)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姜俐敏、周明海,联系电话:0755-2779881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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