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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聚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3-02-06 09:15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企业名称:深圳市聚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元水村13号101

  法定代表人:刘申根

  深圳市聚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依法归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李俸菊工伤保险待遇,因该单位已搬离经营地址,且无法联络到相关工作人员。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华)社稽偿[2023]第B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你单位职工李俸菊,身份证号510824197202******,于2020年01月12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深人社工认决字[2020]11001021号)。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2年12月07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1604.00元(大写:伍万壹仟陆佰零肆元整)。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51604.00元(大写:伍万壹仟陆佰零肆元整)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华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文化广场西北方向御璟中心C座505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华分局稽核科,联系电话:0755-28024419)。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号:44201503500059111106

  (稽核(监察)员:温海林,吴圳鑫;联系电话:0755-28024419)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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