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单位(个人):东莞市大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南门路140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少愚
经查,东莞市大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员工金自兵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已按规定向相关申请人先行支付人民币40070.4元,现依法追偿。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深(龙岗)社限令催告【2023】H16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为员工金自兵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4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深社保(龙岗)稽偿[2023]H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依法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40070.4元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市社保局龙岗分局稽核科,传真号28929768。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金),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账号:44201503500059111106。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深圳市社保局龙岗分局稽核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人:林煜春、彭小波,电话:2892100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