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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越丰制衣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3-06-01 09:19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越丰制衣厂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3区安乐工业园4栋2楼西面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

  经查,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越丰制衣厂未依法为冯树文缴纳2021年2月至2022年6月社会保险费。因该单位已搬离经营地址,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宝)限决〔2023〕S14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冯树文2021年2月至2022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截至2023年2月8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25283.3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仲裁裁决书、社会保险费台账、财务账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25283.36元,滞纳金5884.24元,共计31167.60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请于实际缴交日到深圳市社保局宝安分局核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深圳市社保局宝安分局稽核科205室)提出补缴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欠费。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理。

  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邓毅、李志涛,联系电话:0755-2788863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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