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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贝可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3-08-28 11:31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贝可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李松蓢第二工业区屋园路99栋

  法定代表人:高峰彬

  现本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深社保(光)限决〔2023〕C03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欠缴社保费用及未依法为员工李海霞缴纳2022年2月和2023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截至2023年07月24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119677.63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欠费台账》、《社会保险追缴补缴明细表》、《深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119677.63元,滞纳金6405.53元,共计126083.16元。(缴交明细详见附件,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3年7月24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保机构(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街152号光明社保分局)提出补缴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欠费。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联系人:黄金城、杨达焜,联系电话:0755-2740999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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