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个人:曹文生(身份证号:512928196606******)
经查,曹文生存在向我局申请领取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再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并拒不退回向我局申请领取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因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宝)稽通[2023]D0906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职工曹文生,身份证号512928196606******,于2014年2月13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16510595)。由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19年4月29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4830元(大写:叁万肆仟捌佰叁拾圆)。现发现你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34830元(大写:叁万肆仟捌佰叁拾圆整)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
账 号:44201503500059111106
附 言:曹文生退回工伤保险宝安分局
您须于上述期限内退回款项至指定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宝安社保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205稽核科,联系电话:0755-27758108。
若对上述事项存在异议,可联系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205稽核科,联系电话:0755-27758108)。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