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萍(440301196203******):
经查,刘庆吉(440203193312******)在1988年9月至1998年9月期间参加的养老保险为无效参保,不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根据文书送达相关规定,在不具备留置送达的情况下,采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均无法成功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内容如下:
刘庆吉(身份证号码440203193312******)于2006年1月起在我局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查明其同时在韶关市社保机构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于2019年3月去世。根据《社会保险无效参保处理决定书》(深社保征无效决〔2022〕(0300)000005号)所认定的事实,刘庆吉于1988年9月至1998年9月期间参加的养老保险为无效参保,不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我局决定撤销《深圳市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深社保养决字[2005]第19344号)。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