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单位(个人):深圳市阿慕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21号联创科技园29号厂房5楼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伟铭
经查,深圳市阿慕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为邹小兵等缴纳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因该单位已搬离经营地址,且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龙岗)社限令催告[2023]H2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为邹小兵等缴纳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我局于2023年9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深社保(龙岗)限决[2023] H16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29335.65元,滞纳金10787.71元,共计40123.36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3年6月13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
请于实际缴纳日到深圳市社保局龙岗分局稽核科(地址: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506)核定。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稽核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人:林煜春、彭小波,联系电话:0755-2892100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