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欢迎您访问深圳市社保局网站。

关于深圳市泊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3-10-17 11:56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深圳市泊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二路泊林国际珠宝交易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王彦标

  经查,深圳市泊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按时足额为李进丛、何培勇缴纳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联系,现申请公告送达本案《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限期缴纳决定书》(深社保(罗)限决【2023】C17号)。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按时足额为李进丛、何培勇缴纳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截至2021年11月1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24380.7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仲裁决定书、民事判决书、补缴明细表、补缴情况汇总表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24380.74元,滞纳金2716.51元,共计27097.25元。(核定明细详见附件,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1年11月1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大楼502室罗湖社保分局稽核科)提出补缴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欠费。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联系人:胡少理、高露       联系电话:0755-8223885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