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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丹娟)深圳市启茗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3-11-16 09:26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被催告单位(个人):深圳市启茗缘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山大道1086号南园枫叶公寓B栋141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普

  经查,深圳市启茗缘贸易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肖丹娟缴纳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因该单位已搬离经营地址,且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龙岗)催告[2023]H42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为肖丹娟缴纳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我局于2023年10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深社保(龙岗)限决[2023] H1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6242.06元,滞纳金965.10元,共计7207.16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3年6月21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

  请于实际缴纳日到深圳市社保局龙岗分局稽核科(地址: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506)核定。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稽核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人:林煜春、彭小波,联系电话:0755-2892100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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