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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江深企业会计事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3-11-29 10:10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江深企业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542号智慧谷创新广场309

  法定代表人:张燕

  经查,深圳市江深企业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员工毛同英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依法向毛同英先行支付77300元(大写:柒万柒仟叁佰元整),现依法追偿。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深社保(华)催告〔2023〕C111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职工毛同英,身份证号360724199003******,于2020年7月4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深人社工认决字[2021]110300032号)。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2年1月29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7300元(大写:柒万柒仟叁佰元整)。我局已于2023年5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深(华)社稽偿[2023]第C1号),要求你(单位)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77300元(大写:柒万柒仟叁佰元整)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华分局稽核科。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御璟中心C座5层505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华分局稽核科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吴圳鑫、温海林,联系电话:0755-2801936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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