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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龙岗区锦盛皮具制品厂深圳市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3-12-01 18:46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被催告单位(个人):深圳市龙岗区锦盛皮具制品厂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135号一栋3楼

  法定代表人:郭锦涛

  经查,深圳市龙岗区锦盛皮具制品厂未依法缴纳熊文碧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2022年3月至7月、2022年10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深(社保)龙岗催告〔2023〕B25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未依法缴纳熊文碧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2022年3月至7月、2022年10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深社保(龙岗)限决【2023】B2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17130.52元,滞纳金4616.69元,共计21747.21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暂计算截至2023年7月25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请于实际缴纳日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稽核科(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核定。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稽核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练金宏、郭洪涛   联系电话:0755-2873458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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