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应国:
经审查,柏应国(身份证号:522427196704******)于2022年9月14日在“布吉街道木棉湾小学改扩建工程(二期)”建设项目工地受伤,2022年11月15日经我局认定为工伤。由于该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为2022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2日,故柏应国受伤时间不在项目投保时间内,属未参保情形。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工待核决字〔2023〕070002494号)。
告知事项:
1.柏应国需退回: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748元,共计91698元。请你在此决定书送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工伤保险待遇91698元退还我局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755911360610688
附 言:柏应国退回工伤待遇宝安分局
2.你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逾期未退回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职工或其近亲属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