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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春生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01-15 14:39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被催告单位(个人):张春生(深圳市盐田区喜相逢小食店经营者)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41423198201******

  经查,张春生(深圳市盐田区喜相逢小食店经营者)未依法为员工刘红满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员工支付费用,我局根据该职工家属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93204元。由于张春生未依法在规定时间内退回上述费用,且按其身份证地址无法完成邮寄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深社保(盐)催告〔2023〕7号,本催告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依法为员工刘红满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员工支付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8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深社保(盐)稽偿〔2023〕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593204.00元(大写:伍拾玖万仨仟贰佰零肆元整)存入我局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755911360610688

  附言:盐田分局张春生退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厦14楼1410室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杨松坚、谢玉荣,联系电话:0755-2521002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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