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俊伟:
经查,您申领深圳失业补助金待遇前已在异地享受失业补助金待遇,不符合申请失业补助金待遇的法定条件。现我局对您作出《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补待撤决字〔2022〕070600195号)。因无法联系到您,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内容如下:
唐俊伟(身份证号码:431024200001******):
经审查,因您于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在广州市享受失业补助金待遇,我局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第七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唐俊伟作出的《深圳市失业补助金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补决字〔2022〕第0100150396号)予以撤销。
追回事项:
1.现我局决定向您追回自2022年6月至2022年6月发放的唐俊伟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合计990元。请您在此决定书送达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错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待遇990元退还我局指定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福建大厦支行
账号:743257951520
附 言:姓名+退回失业补助金+社保宝安分局石岩管理站
2.您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上述款项至上述指定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石岩管理站(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坑尾大道3号,联系电话:0755-29003335;电子邮箱地址:siba_syz@hrss.sz.gov.cn)。逾期未退回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