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深圳市新冶会饮食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金融中心大厦晶都酒店西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黄光耀
经调查,深圳市新冶会饮食有限公司存在1.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刘祎缴纳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2021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2.未依法缴纳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罗)限决【2024】C6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存在1.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刘祎缴纳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2021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2.未依法缴纳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截至2024年1月4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29851.63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工资流水、劳动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补缴明细表、补缴情况汇总表、单位账务账、台账明细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29851.63元,滞纳金7089.18元,共计36940.81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4年1月4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大楼502室罗湖社保分局稽核科)提出补缴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欠费。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联系人:胡少理、黄倩莹 联系电话:0755-8223885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